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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12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06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812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时间

案件简述

诉讼请求

1

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新光集团、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

2000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22日

2018年3月,新光集团因运营需要向原告借款6亿元,新光圆成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新光集团到期未偿还该笔借款,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光集团偿还该笔借款,并要求新光圆成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新光圆成及其他部分被告对新光集团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2

江西跃启实业有限公司

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

29990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

2018年3月,新光圆成因运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新光圆成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光圆成偿还本息。

判令被告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3

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新光集团、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

16445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12日

2018年3月,新光集团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8亿元,新光圆成为上述借款承担额度为3亿元的最高额保证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新光集团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光集团偿还剩余借款,并要求新光圆成在借款本金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被告新光圆成对新光集团所欠原告债务中的1亿元借款本金及相应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4

方某

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

8000万元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2018年8月,其他部分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8000万元,新光圆成为共同借款人。借款期限届满后其他部分被告未按约足额还本付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他被告及新光圆成偿还本息。

判令其他被告及新光圆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5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新光集团、新光饰品、新光圆成及其他被告

43450万元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4日

2017年12月,新光集团将其对新光饰品享有的6.67亿元债权转让给原告,作价6.6亿元,原告按约向新光集团支付了债权转让款。由于新光饰品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该笔债务,于是新光集团将其对新光圆成享有的4.345亿元应收账款质押给原告,约定由新光圆成在上述应收账款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欠款。

判令新光圆成在质押应收账款4.345亿元范围内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注:“新光集团”指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新光饰品”指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均已被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2960.58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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