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关系 公告信息

20191224(10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2-24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10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65)。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原告方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由被告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某借款8000万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

(二)由被告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某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万元;

(三)确认被告新光集团对于第一项债务中的9360万元【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1360万元(按年利率24%2018813日起计算至2019424日止)】及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方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对前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原告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新光集团追偿;

(五)驳回原告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7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714元,由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新光集团负担,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22169.24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2月24日


上一篇 :20191225(106):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一篇 :20191220(104):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