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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020):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20-03-23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002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 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255)。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及部分房产被查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2)。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杭州分行”)与被告新光建材城、周晓光、虞云新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一)被告新光建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借款本金298731917.38元,并支付利息4543933.34元、罚息22550584.22元、复利375461.18元(已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此后罚息以298731917.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复利以4543933.34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由被告新光建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0000元;

(三)原告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就被告新光建材城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阳国际建材城的385套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限额6亿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恒丰银行杭州分行就被告周晓光、虞云新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环城北路119-2号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额本金限额3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周晓光、虞云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限额6亿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光建材城追偿;

(六)驳回原告恒丰银行杭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21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77143元,由被告新光建材城、周晓光、虞云新共同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12050.40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全资子公司拟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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