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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12(39):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5-12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603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5月11日15:00—5月12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15:00—5月12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公司一楼报告厅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钱森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18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009,695,1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25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003,411,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13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6,283,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17%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4人,代表股份7,864,5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9,69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6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0股,弃权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4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8%;反对 0 股,弃权 1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2%。

3、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4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8%;反对18,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2%;弃权 0 股。

4、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9,676,6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1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46,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48%;反对18,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52%;弃权 0 股。

5、表决通过了《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009,695,10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86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9,695,106股,本次应选举非独立董事6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有的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6=6,058,170,636,表决结果为:

6.1选举周晓光女士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302,4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71,91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7158%;

6.2选举钱森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4,008,61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4368%,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2,178,07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7.6948%;

6.3选举虞云新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8,40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5%,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7,86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643%;

6.4选举栗玉仕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303,5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7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73,0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7299%;

6.5选举周义盛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4,676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1%,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4,138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169%;

6.6选举赵丙贤先生为非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296,89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663%,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466,36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18.6451%。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周晓光、钱森力、虞云新、栗玉仕、周义盛、赵丙贤等6人当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7、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9,695,106股,本次应选举独立董事3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有的选举独立董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3=3,029,085,318,表决结果为:

7.1选举黄筱调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3,95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3,41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607%;

7.2选举仇向洋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3,953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3,415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607%;

7.3选举徐经长先生为独立董事,获同意1,003,421,731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87%,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1,193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324%。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黄筱调、仇向洋、徐经长等3人当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8、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逐一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1,009,695,106股,本次应选举监事(非职工代表)2名,出席本次会议股东(代理人)拥有的选举监事的总表决权票数为1,009,695,106*2=2,019,390,212,表决结果为:

8.1选举朱兴良先生为监事,获同意1,003,413,998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79%,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83,46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1341%;

8.2选举张云先先生为监事,获同意1,003,424,965票,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99.379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票数为1,594,427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的比例为20.2735%。

上述表决同意票皆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0%,朱兴良、张云先2人当选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与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葛怀伟共同组成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郝淑红、周逢满、茅仲文、洪荣晶向大会作了独立董事2015年度工作的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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