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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1(10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21-11-01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107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浙07847号之六)。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5)。原告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各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113,862.88万元,请求判令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0)。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317),对此案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公司收到(2020)浙07执847号执行通知书,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责令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公司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和解协议。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0】浙0784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光圆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2020)07847号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1,157.13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次收到的终结裁定执行书对公司无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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