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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4(015):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部分补充回复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3-04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1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部分补充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此次《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仍为阶段性回复,尚有债务豁免、诚意金和解协议履行等事项在核查当中,后续将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予以补充回复,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2年2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122),公司对关注函中相关事项进行了阶段性回复,内容详见2022年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的阶段性回复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现将相关内容补充公告如下:

事项一:公告显示,你公司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占净利润的比重较大,主要来源于债务重组及债务豁免收益。2021年,你公司与南京汐圃园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等部分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产生债务重组收益10.49亿元。2021年底,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出具了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你公司据此调减预计负债7.84亿元并确认相应重组收益。2021年你公司因履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担保义务,减少预计负债9.5亿元,担保房产被司法拍卖产生其他收益4.6亿元。请你公司:

1)逐项列示报告期内签署或生效的债务重组协议、和解协议和收到债务豁免函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涉及债权人名称、关联关系、债务成因及金额、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生效条件及时点、撤销或变更条款(如有)、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你公司与相关方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是否及时履行恰当审议披露程序等。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律师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新光圆成分别与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陆桂珍、方文校、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债务和解/调解协议,并收到了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万浩波、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债务豁免函,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一)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建德新越、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晓光金融借款事项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及有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了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以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

3、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4、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上述和解协议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所涉房产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

5、现场走访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查阅涉抵债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产权登记情况;

6、查阅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7、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8、与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视频访谈等。

经核查,该笔借款事项及所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华融证券、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对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20年4月25日,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建德新越、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浙07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华融证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建德新越、新光圆成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该判决书判决建德新越、新光圆成需向华融证券支付:(1)贷款本金5.2亿元及利息2796300元;(2)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5.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755%,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逾期还款违约金(以本金5.2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245%,自2018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原告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363654.26元。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419日,华融证券(甲方)与建德新越、公司、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晓光(合称为“乙方”)签署编号为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按第二条约定清偿后将(2019)浙07民初38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566,029,954.26元的债务。

二、清偿方式

(一)新光圆成分期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合计127,229,264.27万元用于偿付债务;

(二)甲方同意万厦地产支付的维修基金1,480,690元抵偿相应的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民币1,480,690元。

(三)同意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兴隆大街与江东东路交叉口西北侧的万厦御园的红套房产以评估价确定相应抵偿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民币437,320,000.00元。

(四)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 以上抵债资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合计人民币20,690,585.15元由乙方承担并分阶段支付。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一、原协议第一条变更为: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清偿后,甲方同意将 2019 )浙07民初38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 566,853,287. 59元的债务。

二、就增加的人民币823, 333.33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就原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以物抵债”第4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部分中关于抵债资产在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0,690, 585.15元的支付时点由“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支付12, 236, 935.78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另行支付8,453,649. 37元。”变更为: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

四、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生效条件及时点

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支付的现金款项5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指印。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新光圆成于2021年8月23日前分批次向华融证券支付现金共计 15,024.19万元,并将41套房产作价 43,732 万元过户于对方,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有关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并对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4月20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签署并经法院确认,且该法院于2021511日作出终结执行的(2020)浙07458号之五《执行裁定书》,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的上述《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已履行完毕。

(二)华融证券与义乌世茂、新光圆成、新光建材、虞云新、周晓光金融借款事项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及有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了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以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

3、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4、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6、与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视频访谈等。

经核查,该笔借款事项及所签署的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华融证券、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对华融证券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等,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20年4月23日,华融证券与义乌世茂、新光圆成、新光建材、虞云新、周晓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浙07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华融证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义乌世茂、新光圆成归还借款本息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该判决书判决义乌世茂、新光圆成偿还华融证券:(1)贷款本金38010.7万元;(2)逾期还款罚息33699232.01元(已计至2018年12月21日止),此后以本金38010.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律师费100000元、保全担保费265983.30元。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419日,华融证券(甲方)与义乌世贸、公司、新光建材、虞云新、周晓光(合成“乙方”)、万厦地产(丙方)签署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一、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100,000元和保全费265,983. 30元,并按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010.7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罚息24,629,322.67元,合计24,995,305.97元。

二、甲方同意将现金清偿后的债务余额人民币380,107,000.00元作为展期债务的本金,按照5.2%年利率进行计息,由债务人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具体偿付安排和计息标准如下:

1.展期期间为:2021年4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2.年利率:5.2%;

3.付息日: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还本方式: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40%; 2022年12 月20日前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60%;

5.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违约;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债权和抵押实现时;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导致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完毕追加抵押担保的登记事宜;甲方基于监管的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承诺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6.原贷款项下担保继续有效:甲方仍有权享有(2019)浙07民初388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基于编号为J2016149ywsm001-抵002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 J2016149ywsm001-保002的《保证合同》对乙方新光建材所提供的位于东阳国际建材城C1、C2、D6、D7、D8区的房产的抵押权以及请求乙方虞云新、周晓光连带清偿展期债务的权利。

三、为担保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万厦地产、新光建材自愿以其名下下列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如乙方任一主体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承诺的,其自愿承担甲方就前述担保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追加担保之一: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的房产、车库、 储藏室;

追加担保之二: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财富大厦的房产;

追加担保之三:新光建材名下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欧景名城地下一层 1-2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003-04596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47467号)和地下二层1-2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 第003-04595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47466号)的房产。

四、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一、原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为:“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100,000元和保全费265,983. 30元,并按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 010. 70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4月19日期间的罚息25, 231, 158. 75元,合计25, 597, 142. 05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二、就增加的人民币601, 836. 08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姓支付给甲方。

三、将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债务展期”部分的展期期间变更为:2021年4 月20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四、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丙双方承担。

生效条件及时点

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协议》约定: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或丙方支付的现金款项5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指印。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新光圆成于2021年6月1日前分批次支付现金共2,559.71万元,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利息偿还义务2021年6月21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340.41万元,2021年11月4日、5日分别偿还500万元共计1,000万本金,于12月20日支付当期应付利息998.18万元。但由于对到期本金14,204.28万元未能于2021年12月20 日偿还,构成执行后违约,该协议目前尚在履行中,公司对该笔债务重组未确认重组收益。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有关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以及对华融资产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上述协议尚在履行过程中,华融证券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4月20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系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签署并经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425日作出终结执行的(2020)浙074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目前,上述和解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公司对该笔债务重组未确认重组收益。

二、陆桂珍与新光圆成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陆桂珍与新光圆成、新光集团签署的原始债权合同;

2、查阅了陆桂珍出具的《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确认单》;

3、查阅了陆桂珍与新光圆成签署的《和解协议》;

4、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5、查阅了陆桂珍回复的《问询函》;

6、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7、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等。

经核查,该笔债务及《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陆桂珍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陆桂珍、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陆桂珍回复的《问询函》等,陆桂珍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18年6月14日,陆桂珍与新光圆成、新光集团签署《协议书》,协议约定陆桂珍向新光集团出借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新光圆成承诺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4月25日,新光集团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陆桂珍作为债权人已向新光集团管理人申报上述债权,经新光集团管理人审核确认债权金额为10,653,899.46元。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9月6日,陆桂珍(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甲方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系违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担保,为妥善解决乙方的债务承担问题,双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6万元,甲方同意豁免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责任。

生效条件及时点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即为2021年9月6日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新光圆成于2021年9月6日向陆桂珍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6万元,该协议已执行完毕。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及陆桂珍回复的《问询函》等材料,陆桂珍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4月20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三、南京汐圃园与新光圆成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

2、查阅了南京汐圃园与新光圆成签署的编号为20210623001《和解协议》;

3、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4、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6、与南京汐圃园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等。

经核查,该笔债务及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南京汐圃园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南京汐圃园、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对南京汐圃园相关项目负责人进行访谈等,南京汐圃园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20年7月30日,南京汐圃园与季昌群、金江涛、周晓光、虞云新、陈俊、新光圆成、江苏立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新光圆成出具的《担保函》、《股权质押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属无效担保,但新光圆成对《担保函》、《股权质押合同》无效具有主观过错,酌定承担50%的责任。同时,该判决书判决:一、本院确认南京汐圃园在本案中享有的债权为:本金10亿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欠3500万元,此后以10亿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律师费181.7万元,保全责任保险保费455451.5元;……二、新光圆成对于第一项确认的债权的50%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6月24日,南京汐圃园(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签署编号为20210623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一、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1.65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5000万元后,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7500万元;

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3500 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5250万元;

3)剩余款项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并于 2021年10月31日前分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项,同时豁免相应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在(2019) 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判决债务全部豁免。

二、截至2021年 10月31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毕 1.65 亿元,除已清偿及已豁免的等额本金债务外,其他剩余债务不予豁免,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1.65 亿元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生效条件及时点

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即为2021年6月24日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新光圆成于2021年7月7日前分批次向南京汐圃园支付现金共计1.65亿元,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有关的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南京汐圃园项目负责人进行的访谈,南京汐圃园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6月55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和解协议系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签署并经法院确认,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1026日作出终结执行的(2020)浙07847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上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四、方文校与新光圆成签署《民事调解书》及执行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

2、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民事调解书》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3、查阅了方文校出具的关于《问询函》之《回函》;

4、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经核查,该《民事调解书》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方文校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方文校、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方文校出具的关于《问询函》之《回函》等,方文校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21年7月20日,方文校与新光集团、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民间借贷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出具(2020)浙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本金共计8000万元,利息自2018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根据2020)浙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相关约定如下:

一、由新光圆成归还方文校借款本金人民币 2000 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一期: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法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新光圆成送达调解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500万元;第二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光圆成、义乌世茂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 35 日内(以在后时间为准),支付500万元;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

三、新光圆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偿。若新光圆成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视为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与方某的纠纷已全部妥善处理,且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若新光圆 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已支付金额视为归还本金,并继续按未还本金(8000万元扣除新光圆成已归还金额)及利息、 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40万元计算的总额(扣除新光集团、新光饰品、周晓光、虞云新已归还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生效条件及时点

经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为2021年7月20日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新光圆成于2021年9月16日前分批次向方文校支付现金共计2,000 万元,上述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方文校出具的《回函》等材料,方文校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7月22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本所律师认为,方文校诉新光圆成等借贷纠纷系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过程中达成合意并经法院出具(2020)浙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目前该《民事调解书》已履行完毕。

五、浙商资产进行债务豁免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及相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了浙商银行与浙商资产签订了浙商金华债转2021第02号《债权转让合同》、《债权转让确认书》等文件;

3、查阅了《浙江法制报》发布的《浙商银行、浙商资产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4、查阅了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

5、查阅了浙商资产就上述豁免新光圆成部分担保责任事项的内部决策文件;

6、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7、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

8、与浙商资产、资产委托人陕西凯业及新光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等。

(一)经核查,浙商资产对新光圆成相关债务豁免事项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浙商资产、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对浙商资产相关项目负责人、资产委托人等进行访谈等,浙商资产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20年3月2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6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行”)与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合同》,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新光集团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与新光圆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债务人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对国民信托有限公司的义务及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该判决书判决:……3、被告新光圆成等分别对新光集团尚欠原告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19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原告浙商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12月16日,浙商银行与浙商资产签订了浙商金华债转2021第02号《债权转让合同》,约定浙商银行将合同附件中包括对新光集团的债权转让给浙商资产。

2021年12月28日,《浙江法制报》公告了《浙商银行、浙商资产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2021年12月30日,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豁免了新光圆成的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新光圆成按照(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年12月16日浙商资产与浙商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向浙商资产连带清偿的除债权本金(人民币860,870,157.18元)、应付正常利息(人民币135,850,000元)之外的复利及罚息。

生效条件及时点

20211230日,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载明本豁免函一经出具,即日起生效”,即2021年12月30日。

撤销或变更条款

20211230日,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载明“本次豁免为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豁免函已生效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浙商资产相关的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及本所律师对浙商资产、资产委托人陕西凯业及新光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浙商资产、陕西凯业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2年1月1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担保责任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6)。

(二)本所律师查阅了浙商资产上述豁免新光圆成部分担保责任事项的内部决策文件,并对浙商资产相关项目负责人员进行了访谈,浙商资产豁免新光圆成部分担保责任的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基于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债务豁免即可成立。债务豁免系债权人对其享有债权的自由处分,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因此,浙商资产上述债务豁免已生效成立。

(三)根据浙商资产提供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委托处置合同》及本所律师对浙商资产、资产委托人陕西凯业相关负责人员的访谈,浙商资产系接受陕西凯业的委托,通过公开竞买的方式取得了对新光集团等3户债务人的债权。20211228日,陕西凯业向浙商资产发出《告知函》,同意豁免新光圆成、义乌世贸、新光建材部分担保责任。经本所律师访谈陕西凯业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陕西凯业豁免新光圆成部分担保责任的主要原因为:1、该债权抵押物的价值足以实现投资预期;2、当地政府出面协调,后续实现债权能够获得有关支持;3、新光圆成作为上市公司,其实力增强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浙商资产、陕西凯业、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对陕西凯业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陕西凯业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六、上海宝镁进行债务豁免及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一)上海宝镁债务豁免事项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有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

3、查阅了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后续签署的《和解协议》;

4、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等。

经核查,该债务豁免事项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上海宝镁、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1)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2018年4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上海宝镁对被告新光集团享有债权160,043,497.36元(本金140,051,106.0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9,992,391.32元);……6、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新光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上海宝镁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7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6日和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集团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2018年4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告上海宝镁对被告新光集团享有债权127,397,339.11元(本金111,483,056.4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5,914,282.67元);……6、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新光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上海宝镁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同意新光圆成仅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9000万元的赔偿责任,豁免其他的本金部分以及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全部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06,448,180.90元。

生效条件及时点

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载明,“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2021年1月12日

撤销或变更条款

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载明,“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该豁免函已生效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有关的执行裁定书以及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后续签署的和解协议等材料,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1月18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和第五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基于债权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债务豁免即可成立。因此,上述债务豁免行为已生效。

(二)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签署和解协议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及有关的《执行裁定书》;

2、查阅了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

3、查阅了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以及其他相关方签署的编号为Hj20210623001号Hj20210623002《和解协议》

4、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和解协议采用以现金方式偿债有关的转款凭证;

5、查阅了新光圆成为履行上述和解协议采用以物抵债方式所涉房产的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及发票;

6、现场走访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查阅涉抵债房产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及产权登记情况;

7、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8、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等。

经核查,上述债务和解协议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原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上海宝镁、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1)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7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集团签订了《借款合同》;2018年4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书判决:确认原告上海宝镁对被告新光集团享有债权160,043,497.36元(本金140,051,106.0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9,992,391.32元);……6、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新光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上海宝镁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9)浙07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18年3月6日和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集团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2018年4月11日,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该判决书判决:1、确认原告上海宝镁对被告新光集团享有债权127,397,339.11元(本金111,483,056.4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5,914,282.67元);……6、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由被告新光圆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上海宝镁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同意新光圆成仅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9000万元的赔偿责任,豁免其他的本金部分以及截至2021年1月11日止全部的利息、逾期利息合计106,448,180.90元。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6月,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Hj20210623001号《和解协议》,约定针对(2019)浙07民初269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40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四套房产作价3780.8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2,063,634元(已扣除四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2021年6月,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约定针对(2019)浙07民初282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35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三套房产作价298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5,061,167元(已扣除三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生效条件及时点

上述两份和解协议均约定,“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撤销或变更条款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2021年6月至7月,新光圆成向上海宝镁合计转账支付7,124,801元。2021年6月24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及万厦地产出具了《函》,要求将该7套房屋直接办理过户至上海杨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名下。2021年6月25日,万厦地产与上海杨站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7份《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备案编号分别为2021销9017604号、2021销9017598号、2021销9017599号、2021销9017602号、2021销9017606号、2021销9017603号、2021销9017605号。根据新光圆成相关工作人员反馈及本所律师前往义乌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其中1套房屋已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剩余6套房屋至今尚未办理,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公司认为与对方存在执行争议,因此对该笔债务重组未确认重组收益。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法院有关的执行裁定书、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署的和解协议及履行债务的有关文件等材料,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6月25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号)。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该和解协议目前仍在履行。

七、万浩波进行债务豁免的情况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万浩波与周晓光签署的原始债权合同及付款凭证;

2、查阅了万浩波与新光圆成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查阅了万浩波签署有关的《债权申报表》等文件;

4、查阅了万浩波出具的《债务豁免函》;

5、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6、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等。

经核查,该债务豁免事项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万浩波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万浩波、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万浩波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18年3月30日,万浩波与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5000万元;2018年5月23日,万浩波与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500万元;2018年4月17日及5月23日,万浩波与新光圆成签订了WHB-ZGD-20180417号及WHB-ZGD-201805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周晓光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鉴于周晓光已于2018年4月27日前已归还借款共计2500万元。因此,新光圆成本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合计3000万元、利息、违约计收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6月,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生效条件及时点

2021年6月,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载明,“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鉴于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此,该豁免函尚未生效。

撤销或变更条款

2021年6月,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载明,“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鉴于该豁免函未生效,公司对相应债务未做终止处理,亦未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万浩波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6月25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八、上海洪皓债务豁免事项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海洪皓与新光控股、新光圆成签署的原始债权合同及付款凭证;

2、查阅了上海洪皓签署有关的《债权申报表》等文件;

3、查阅了上海洪皓出具的《债务豁免函》;

4、查阅了新光圆成就该笔债务公开信息披露的有关文件;

5、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债权人相关的公开信息等。

经核查,上述债务豁免事项的有关情况如下:

项目

内容

债权人名称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阅上海洪皓、新光圆成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对外投资情况,并查阅新光圆成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说明等,上海洪皓与新光圆成之间无关联关系。

债务成因及金额

2018年6月25日,上海洪皓与新光集团、新光圆成签订了XGKG20180625号《借款协议》,约定上海洪皓向新光集团提供借款491万元,新光圆成为此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合同约定,本次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合计491万元、利息、违约计收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债务重组或豁免安排(清偿时间、金额及方式)

2021年6月,上海洪皓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生效条件及时点

2021年6月,上海洪皓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载明,“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因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因此,该豁免函目前未生效。

撤销或变更条款

2021年6月,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载明,“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截至报告期末执行进展

鉴于该豁免函未生效,公司对相应债务未做终止处理,亦未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是否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根据公司的说明,上海洪皓与新光圆成之间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

审议披露程序

2021年6月25日,新光圆成履行公司总裁办公会审批程序后,就上述事项发布《关于签署债务和解协议及收到债务豁免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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