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 部分股权解除质押、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公司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及股东虞云新函告,获悉新光集团将其质押给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股权解除质押,新光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权被质押,部分股权被司法冻结;虞云新将其质押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 解除质押股数 | 质押开始日期 | 解除质押日期 | 质权人 | 本次解除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34,400,000股 | 2016年5月26日 | 2017年3月6日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9427% |
虞云新 | 否 | 96,000,000股 | 2016年10月20日 | 2017年3月6日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9.0267% |
二、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 | 质押股数 | 质押开始日期 | 质押到期日 | 质权人 |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用途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01,000,000股 | 2017年3月2日 | 2019年9月2日 |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1.5760% | 用于新光集团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
上述质押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毕,该股份在质押期间予以冻结。
三、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日,新光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票5,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556%,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0.5731%)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55号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上述股份被司法冻结系因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合同借款纠纷一案中,新光集团为浙江百炼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帮扶性担保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致。
四、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新光集团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72,492,236股,占公司总股本62.0455%,已累计质押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703,487,292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80.629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271%;本次司法冻结5,000,000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0.573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556%。
虞云新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6,943,581股,占公司总股本6.8939%。此次质押解除完成后,虞云新已无质押公司股份。
公司将密切关注股份司法冻结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影
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控股股东的质押情况
2015年公司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并与新光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补偿协议》。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股份补偿,有可能出现股份质押影响业绩补偿的潜在风险。
目前新光集团运营状况良好且持续发展,新光集团融资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日常流动资金,截至2015年12月31日,新光集团经审计总资产为3,658,202.09万元,净资产为1,504,527.21万元,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能力。触发业绩补偿义务的可能性低,故本次被质押冻结的股份不会影响新光集团对公司业绩承诺的正常履行。
公司将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