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5(084):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发布时间: 2017-12-25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708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12月25日(星期一)下午15:3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12月24日15:00—12月25日15:00;

其中: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15:00—12月25日15:00。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现场会议地点: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三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晓光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4,699,1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70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302,367,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4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本公司股份总数为2,331,7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6%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3,359,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8%。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会议议程,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计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表决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4,699,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5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2、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4,699,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5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3、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04,699,17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359,5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上述议案获得了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委派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