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507(05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05-07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05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8年5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428日,财政部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 号),规定自2017528日起施行。

20171225日, 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并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属于新增会计政策,变更前无对应的会计政策。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20174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同时公司将按2017122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编制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司自2017528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对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进行了规范,并规定企业对该准则施行日存在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不会对本公司2017年度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2本公司编制2017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将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或损失变更为列报于“资产处置收益”。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 调减 2016 年度营业外收入332,799.40元、营业外支出57,703.27元,调增资产处置收益275,096.13元。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所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Ο一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