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12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8-12-03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8123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2号),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43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査,作为上市公司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你公司在上市公司未履行内部相关审议程序的情况下,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和要求上市公司为你公司及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违规事项,并且当该事项发生后,你公司未按规定告知上市公司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第1项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2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归还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并配合上市公司完成对你公司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及虞云新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虞云新:

近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査。

经査,因你公司印章管理、合同签订、对外担保等相关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导致公司在未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11月-20188月期间,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对外担保(涉及金额20.55亿元)的交易事项,并且,于20185月份,发生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提供资金(涉及金额14.35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上述事项发生后,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规范运作要求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九十一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总裁虞云新,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严格遵守公司制度要求并主动报告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査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虞云新采取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立即对公司内控开展自查,要求虞云新立即纠正上述问题,并按如下要求进行改正。

(一)针对公司存在的内控制度未有效执行事项,你公司应按照最新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完善与执行内部控制各项制度要求,加强有效监督与制衡,切实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人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三)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为关联方提供资金及违规担保的清欠解保工作,消除上述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影响。

(四)虞云新要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如实向公司董事会履行报告义务,并配合公司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及虞云新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整改计划、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整改效果等内容。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公司将按照上述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加强相关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领会,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