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8—134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商品房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2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关联自然人虞方振、何惠珍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开发的 “红椿名都”项目商品房及车位;以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房产”)开发的“义乌欧景名城”项目商品房及车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自然人虞方振为公司董事虞云新、周晓光的家庭成员,关联自然人何惠珍为公司董事虞云新的家庭成员,构成关联交易事项,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虞云新、周晓光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其他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表决。独立董事对本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此项议案交易金额共计1247.20万元,属于董事会审批范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概述如下:
关联自然人虞方振先生购买 “红椿名都”项目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46.94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89.80万元;“红椿名都”项目车位一个,交易价格为26.00万元;“义乌欧景名城”项目商品房一套,面积为266.00平方米,交易价格为640.00万元;“义乌欧景名城”项目车位两个,交易价格为40.00万元。关联自然人何惠珍女士购买“红椿名都”项目商品房一套,面积为131.35平方米,交易价格为225.40万元;“红椿名都”项目车位一个,交易价格为26.00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虞方振先生为公司董事虞云新的哥哥,何惠珍女士为公司董事虞云新哥哥虞方振先生的配偶,公司董事虞云新与公司董事周晓光为夫妻关系。虞方振先生、何惠珍女士均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交易价格(万元) | 购买人 |
商品房一 | 131.35 | 225.40 | 何惠珍 |
商品房二 | 146.94 | 289.80 | 虞方振 |
商品房三 | 266.00 | 640.00 | |
车位一 | 1个 | 26.00 | 何惠珍 |
车位二 | 1个 | 26.00 | 虞方振 |
车位三 | 2个 | 40.00 | |
合计 | 1247.20 |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与新光建材城及万厦房产销售给其他所有购房者的定价原则一致,遵循市场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公允。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拟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及内容与普通购房者一致,未做其他特殊约定。
六、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关联自然人向新光建材城及万厦房产购买商品住宅及车位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次关联交易而对关联自然人形成依赖。
七、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18年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尚未发生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商品房及车位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定价原则,未发现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将《关于关联自然人向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商品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购买公司全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商品房及车位的事项构成了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要求。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