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58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
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31日、11月16日、12月4日、2019年1月4日、2月2日、3月2日、4月2日、5月6日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8-105)、《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说明公告》(2018-11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资金占用的进展公告》(2018-122)及《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2019-001、007、016、025、050)。经公司持续自查,发现如下事项:
2019年5月,公司收到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YZBLXY180425005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之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南京某公司发来的《关于YZBLXY180425005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之应收账款回购价款等相关权利的债权转让通知书》,称公司曾签署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关联公司(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对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10亿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通知还表示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权利转让给南京某公司。经自查,公司不存在签署相关文件的记录。
2019年5月10日,公司代表到达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查找原件核实情况,未取得相关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2019年5月16日,公司向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函提醒,上述可能已签署相关文件的行为,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应知悉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处置重大资产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同时,公司要求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函》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公司判断该事项的性质及对公司的影响,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关协议或函件资料。
经有关人员回忆,新光集团可能利用控股股东相关经办人员便利,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可能于2018年9月在有关《担保函》或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未保留加盖印章原件。上述可能已签署相关文件的行为,并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充分保障公司利益,我们按照谨慎原则将上述可能存在的10亿元担保列入违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日,按上述统计口径,经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总额为30.55亿元,占公司2018年度末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9.07%。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违规事项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