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085):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9-10-14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1908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原告

被告

诉讼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时间

案件简述

诉讼请求

1

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一:季昌群、被告二:金江涛、被告三:周晓光、被告四:虞云新、被告五:陈俊、被告六:新光圆成、被告七:江苏立鼎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八:丰盛控股有限公司、被告九:Five Seasons XVL Limited

113862.88万元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6月24日

上海希宝与案外人苏宁保理签订保理协议,保理融资本金为10亿元,后苏宁保理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因上述债权未能按期支付,以致成诉。原告在诉状称,新光圆成为上述保理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将对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等支付的10亿元诚意金向原告质押并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同时,新光圆成将万厦房产股权为其办理股权质押担保,故原告在诉讼中要求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责任。

1、判令被告一至六就上海希宝应向原告支付的YZBLXY180425005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下称“005号保理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回购价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判令原告对被告六质押的万厦房产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七质押的南通一九一二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八、九就005号保理协议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在该两位被告应向被告六返还的诚意金10亿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支付义务。

注1:“上海希宝”指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苏宁保理”指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万厦房产”指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2:上述诉状所称“新光圆成为上述保理融资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并将对丰盛控股有限公司等支付的10亿元诚意金向原告质押并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新光圆成将万厦房产股权为其办理股权质押担保”事项,公司正在核查中,目前尚未从丰盛控股有限公司得到确切回复,该等支付的10亿元诚意金是否向原告质押并签署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从工商登记信息中未查找到上述股权质押担保信息。公司将尽快核实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案件已被法院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22093.92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相关诉讼事项尚未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