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1(087):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20-12-01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0087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69)及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402、403号之七)。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5)。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饰品”)、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请求判令公司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

2、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信托”)与被执行人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城”)、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欧景”)、新光圆成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其借款本金及利息。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4)。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402、403号之三),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272处不动产。

公司于2020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402、403号之四),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华欧景坐落于金华市李渔路1268号欧景名城7幢101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

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公司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19】浙07执402、403号之五),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持有东阳新光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1、原告华融资产就被告新光集团对被告新光圆成的434,500,000元应收账款在截至2019424日止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公司对被告新光饰品负担的诉讼费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与中信信托的案件执行中,法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持有东阳新光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得拍卖款2650万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新光建材城坐落于东阳市吴宁街道新光天地272处不动产和被执行人金华欧景坐落于金华市李渔路1268号欧景名城7幢101室、201室、301室、302室、401室、402室共6处不动产,经过一拍、二拍,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终结本院(2019)浙07执402、40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5,498.34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与华融资产的诉讼案件,所涉债务公司已清偿,但未归还至华融资产指定账户,公司可能因此承担连带责任减少本期或期后利润。

2、与中信信托的执行案件,法院依法拍卖股权成交,拍卖价高于东阳新光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部分将增加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