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5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145号),现对问询函中相关事项汇总回复如下:
事项一: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告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涉及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重大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可收回性、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预计损失三项情形。你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继续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仅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可收回性一项情形。
1、请说明你公司2019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预计损失两项情形影响是否已消除,如是,请说明作出相关判断的理由和依据,相关减值或损失计提的确定依据,是否合理充分。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是否就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计提担保预计损失金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回复: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余额为15.48亿元,其中0.94亿元是公司为控股股东合规担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款,因新光集团已处于破产重整阶段,该应收款项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因此公司未在账面确认列示该应收款项,仅是向新光集团破产重整管理人及时做了债权申报, 其余账面确认的应收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款项14.54亿元基于谨慎性原则已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9年4月2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新光集团破产重整。公司与重整管理人及新光集团积极探索方案,以期解决资金占用归还事宜。在重整方案设计过程中,新光集团提出“引进共益债借款,优先用于归还资金占用,维护上市公司稳定”的方案,并于2019年11月23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以共益债务形式新增借款方案》。2019年12月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对方案表决结果予以确认,并要求管理人依法有序推进共益债的引进和设立。
2020年以来,新光集团重整管理人积极协调各方完善解决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以及公司其他违规事项的整体方案。但2020年上半年,由于受突发新冠疫情的影响,共益债推进流程受到严重限制。2020年5-7月,对共益债牵头人提出的方案和要求,新光集团重整管理人以及各方进行了充分研讨、论证,对其中要求的共益债抵押资产进行了筛选。对确定的共益债抵押资产,由于存在质押,原预测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质押问题,转变为清洁资产用于共益债抵押,但后期的推进过程并不顺利,截至2020年末及目前,该资产纠纷仍未解决,且新光集团未能拿出替代资产,导致共益债推进受阻。截至目前,新光集团重整管理人仍未放弃该方案。
2020年末,考虑到共益债方案自批准实施以来,已超过一年时间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存在无法继续实施的风险;控股股东自被受理破产重整之日起,截至目前已超过两年时间,虽然破产重整工作仍在推进过程中,但进展缓慢;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对公司申报的债权除主债务人已申报明确不予确认的部分外,其余均尚未确认;控股股东重整管理人在访谈中表示目前新光集团资产评估工作仍在进行中,尤其部分重要资产的权属尚需进一步确权,个别金额重大债权尚在诉讼阶段,无法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根据上述情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14.54亿元全额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2019年末,公司就有关共益债筹资进展与重整管理人及拟投资人进行了多次沟通,详细了解共益债出资流程和现状,并经过审慎分析后认为共益债正在按计划和流程有序推进,成功可能性较大。基于以上事实,并经对照公司减值政策,公司认为资金占用收回的可能性较大,按预期损失法不须进行大额坏账准备补提。公司2020年度根据新光集团破产重整最新进展情况,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综上所述,公司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信用减值损失的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已经消除。
(2)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预计损失
1)关于为新光集团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9.5亿元合规担保事项
2018年4月,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同意以公司的房地产项目,为新光集团向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资产”)贷款9.5亿元提供资产抵押担保。2018年9月开始,新光集团陆续发生到期债务无法按约偿还等事项,并于2019年4月申请破产重整。东方资产于2019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11月9日,金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2019)浙07民初297号),与公司相关判决结果如下:确认东方资产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金额共计108,616.67万元【包括借款本金9.5亿元及利息13,616.67万元(以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9月2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4日止)】;东方资产对东阳市云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禾置业”)名下的574套房产在上述确认的新光集团负有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借款利息(以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被告新光集团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的总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东方资产对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建材”)对云禾置业享有的100%股权在上述确认的新光集团负有的债务以及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借款利息(以9.5亿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被告新光集团应承担的本案诉讼费的总和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云禾置业、新光建材就判决指定的抵押(或质押)物范围为主债务提供物的担保,不及于其他资产,云禾置业、新光建材公司对东方资产不承担抵押(或质押)资产物之外的偿还责任。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经向新光集团破产管理人咨询,新光集团虽然破产重整程序尚在实施中,但其对外负债巨大,可用来偿债的资产已全部质抵押,且短期增值空间有限,初步预计清偿率极低。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公司的该笔担保仅为资产抵押担保,未涉及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仅以该抵押资产为限。公司管理层合理预估该抵押资产经过拍卖、变卖后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被担保债权及相关的罚息、违约金之和。因此,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物权法》、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对上述抵押资产按照其在合并层面账面成本价值作为赔付金额预计并计提预计负债4.48亿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
2)关于为新光集团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亿元合规担保事项
公司分别于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为控股股东新光集团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融资总额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因公司注册地与融资机构不在同一地区,融资机构要求,异地企业提供担保需采用抵押担保方式。公司在原议案担保总额不超过300,000万元的条件下调整担保方式,分别于2018年2月5日、2018年2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度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2018年3月6日,委托人/受益人浙商银行与受托人国民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信托)签订《信托合同》一份,约定信托资金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19亿元整,信托资金主要用途为发放信托贷款,借款人为新光集团。2018年3月6日,国民信托与借款人新光集团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一份,贷款利率为9.9%/年,国民信托于2018年3月12日分四笔发放信托贷款合计19亿元,期限为2018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8日。公司为该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公司一级子公司新光建材城及二级子公司世茂中心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
上述信托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新光集团对贷款利息支付至2018年6月20日,此后未支付任何本息。2018年9月份起,新光集团陆续发生到期债务无法按约偿还等事项,2019年4月25日新光集团被依法宣告破产重整。2019年7月8日,国民信托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浙商银行发出《信托财产现状分配通知书》,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人变更的书面通知,将原所有合同项下的权力转移给浙商银行。
2019年7月19日,浙商银行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0年3月27日,金华中院作出(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浙商银行就新光集团尚欠的借款本金19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对世茂中心及新光建材城所提供抵押担保的房产优先受偿(扣除原告浙商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世茂中心及新光建材城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2)公司及其他被告对新光集团尚欠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19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原告浙商银行在破产程序中可以受偿的部分),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光集团追偿;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法院提起上诉,因公司逾期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经向新光集团破产管理人咨询,新光集团虽然破产重整程序尚在实施中,但其对外负债巨大,可用来偿债的资产已全部质抵押,且短期增值空间有限,初步预计清偿率极低。公司对该笔合规担保除了提供房产抵押外,还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截至报告期末的债务本息发生额累计计提担保损失260,875.76万元。
3)关于为新光集团向吉林银行借款9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2月,新光集团在向吉林银行借款9亿元时(截至目前借款本金余额为86,644.08万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以公司全资孙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乌世茂”)名义为上述借款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该担保属于公司的违规对外担保。
2019年7月,吉林银行将包括债权在内的所有合同权利转让给廊坊长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长乐”)。2020年1月3日,公司因该担保被诉讼。2020年11月,金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2020)浙07民初1号),与公司有关的判决如下:廊坊长乐就义乌世茂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福田街道城北路567、569号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新光集团尚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以及从2019年4月25日起以本金为基数按照《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在最高本金余额10亿元及相应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范围内享有第三顺位优先受偿。世茂中心就判决指定的抵押物范围为主债务提供物的担保,不及于其他资产,公司及义乌世茂对廊坊长乐不承担抵押资产之外的偿还责任。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公司的该笔担保仅为资产抵押担保,未涉及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公司承担责任仅以该抵押资产为限。公司管理层合理预估该抵押资产经过拍卖、变卖后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被担保债权及相关的利息、罚息、违约金之和。
因此,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物权法》、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上述抵押资产按照其在2020年12月31日账面价值减去第一顺位、第二顺位抵押权(享有抵押物第一、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的贷款本金为9.6亿元,债权人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债务未逾期未涉诉)后的余值作为赔付金额预计并计提预计负债2.64亿元。
4)关于为新光集团向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10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4月,新光集团子公司在向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万元时,违规加盖公司公章并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办理了预付账款抵押(出具担保函)。因此,该担保属于公司的违规对外担保。
2019年3月,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将包括债权在内的所有合同权利转让给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汐圃园”)。2019年5月,公司因该担保事项被诉讼。2020年7月,金华中院做出一审判决((2019)浙07民初317号),与公司相关的判决如下:汐圃园享有的债权为本金10亿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8月30日尚欠3500万,此后以10亿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公司对于确认的债权的50%承担连带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向法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免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法院审查后未予准许。因公司逾期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作出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截止报告期末债务本息发生额的50%累计计提担保损失80,216.67万元。
5)关于为新光集团向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2.52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3月,新光集团向上海宝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镁”)借款,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截至目前借款本金余额2.52亿元。因新光集团未能按期还款,上海宝镁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10月做出一审判决((2019)浙07民初269号、282号),判决如下:上海宝镁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2.87亿元(本金2.52亿元、利息和逾期利息0.35亿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上海宝镁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后未提起上诉,因此,一审判决已生效。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已生效一审判决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及利息的50%累计计提1.44亿元预计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
6)关于为新光集团向洪瞬在借款1.2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7年12月,新光集团向洪瞬在借款,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截至目前借款本金余额1.2亿元。因新光集团未能按期还款,洪瞬在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9月做出一审判决((2019)浙07民初463号),判决如下:洪瞬在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1.53亿元(本金1.2亿元、利息0.33亿元);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洪瞬在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2月份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判决。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一审判决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及利息的50%累计计提0.77亿元预计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
7)关于为新光集团向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4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6月、8月,新光集团向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玉汇”)累计借款1.4亿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因新光集团未能按期还款,深圳玉汇提起诉讼(提起诉讼前借款本金余额1.37亿元)。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深圳玉汇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浙江省高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226号),判决如下:对新光集团尚欠深圳玉汇借款1.58亿元(其中本金1.37亿元、利息0.21亿元),以及借款本金1.37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由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对新光集团不能偿还深圳玉汇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审6172号),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二审判决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及利息的50%累计计提1.08亿元预计损失(截至2020年12月31日)。
8)关于为新光集团向方文校借款0.8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8月,新光集团向方文校借款0.8亿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违规在借款合同上加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世茂中心公章形成违规共同借款。借款合同到期后,新光集团未按期偿还借款,方文校提起诉讼。2019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9)浙07民初65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8月浙江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作出民事裁定书((2020)浙民终146号),裁定如下:1、撤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民初65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经二次庭审,金华中院初步查明方文校及其关联人员存在长期、大量的对外借款,可能涉嫌职业放贷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如果存在刑事犯罪情形,法院可能做出裁定驳回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裁定书、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及二次庭审情况,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0.8亿元的50%计提了0.4亿元预计损失。
9)关于为新光集团向陈康达借款0.3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6月,新光集团向陈康达借款0.3亿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违规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形成违规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新光集团未按约偿还借款,2020年11月,陈康达提起诉讼,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2020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及参照方文校案件,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0.3亿元的50%计提了0.15亿元预计损失。
10)关于为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刘齐群借款0.1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6月,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向刘齐群借款0.1亿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违规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形成违规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2020年11月,刘齐群提起诉讼,截至目前该案已开庭尚未判决。
2020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及参照方文校案件,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0.1亿元的50%计提了0.05亿元预计损失。
11)关于为新光集团或其实控人向范永明等六笔借款2.07亿元违规担保事项
2018年1月至6月期间,新光集团或其实控人分别向范永明等六人合计借款2.07亿元,未经公司履行内部审批流程违规在保证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形成违规担保。借款合同到期后,新光集团或其实控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截至目前,范永明等六位债权人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向公司主张行使担保权或受偿权。
上述向六位个人的借款,债权人资金来源不清,路径混乱,涉嫌民间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浙江昂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及参照方文校案件,并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担保本金2.07亿元的50%计提了1.04亿元预计损失。
综上所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预计损失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该事项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公允性的影响已经消除。
年审会计师专项意见:
(1)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
针对上述新光圆成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
1、获取了新光圆成被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占用款项的明细情况;
2、向新光集团发函询证相关款项余额;
3、检查了上述占用款项的会计凭证、银行回单、审批单等资料;
4、与新光圆成管理层沟通占用款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5、对新光集团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进行访谈,了解新光集团破产财产确认、破产债权申报、破产债权确认、普通债权清偿率预测等情况;破产管理人在访谈中表示:目前新光集团资产评估工作仍在进行中,尤其部分重要资产的权属尚需进一步确权,个别金额重大债权尚在诉讼阶段,无法预计普通债权清偿率;对新光圆成申报的债权除主债务人已申报明确不予确认的部分外,其余均尚未确认。
6、查阅新光圆成相关公告,了解了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相关情况,并与新光圆成的相关协议及财务资料进行了核对;
7、对上述款项进行单项减值测试。
通过执行了上述审计程序,我们对新光圆成被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可收回性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经核查,新光圆成2020年度根据新光集团破产重整最新进展情况,对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预计损失金额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新光圆成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计提预计负债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 担保权人 | 债权金额 | 预计负债余额 | 涉诉/逾期情况 | 案件进展情况 | 备注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廊坊长乐商贸有限公司 | 86,644.08 | 26,425.13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上海希宝实业有限公司 | 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100,000.00 | 80,216.67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深圳玉汇投资有限公司 | 13,739.33 | 10,754.15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洪瞬在 | 12,000.00 | 7,666.85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方文校 | 8,000.00 | 4,000.00 | 逾期 | 一审判决后上诉,发回重审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14,005.11 | 8,002.17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11,148.31 | 6,369.87 | 涉诉 | 已判决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陈康达 | 3,000.00 | 1,500.00 | 涉诉 | 审理中 | 违规担保 |
浙江新光饰品股份有限公司 | 刘齐群 | 1,000.00 | 500.00 | 涉诉 | 审理中 | 违规担保 |
虞云新 | 刘齐群 | 2,000.00 | 1,000.00 | 涉诉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 491.00 | 245.50 | 逾期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范永明 | 10,000.00 | 5,000.00 | 逾期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周晓光 | 肖丐和 | 4,000.00 | 2,000.00 | 逾期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周晓光 | 万浩波 | 3,000.00 | 1,500.00 | 逾期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陆桂珍 | 1,240.00 | 620.00 | 逾期 | 未起诉 | 违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95,000.00 | 44,772.46 | 涉诉 | 已判决 | 合规担保 |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190,000.00 | 251,403.35 | 涉诉 | 已判决 | 合规担保 |
合 计 | 555,267.82 | 451,976.15 |
针对新光圆成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预计损失事项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主要包括:
1、获取了新光圆成对外担保明细情况、相关担保合同、相关诉讼书、判决书(已判决部分),检查了担保类型、担保期限,了解的相关诉讼及判决情况;
2、查阅了新光圆成的相关公告,核对相关担保事项的内部审批决策流程,检查新光圆成对相关担保事项的分类;
3、与新光圆成管理层进行沟通,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4、与新光圆成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了解担保事项的完整性及准确性,获取相关声明书;
5、获取并复核了新光圆成聘请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分析报告,通过法律分析报告进一步了解违规与合规担保的相关事实、合同效力、需承担的担保责任等情况。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对新光圆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计提预计损失金额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经核查,新光圆成2020年度根据相关情况的最新进展及外部律师的法律分析报告,对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事项计提预计损失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2、请公司说明未能消除2020年度保留意见事项及其影响的原因,对重大资产重组诚意金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相关款项收回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预期消除影响的安排。
回复:
2018年6月,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公司向丰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盛控股”)指定公司支付诚意金10亿元,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尚未收回。 2020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 07 民初 317 号),控股股东未经公司内部审批流程,私自以该笔诚意金为其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行为无效。收到法院判决后,公司先后多次向丰盛控股追款,但双方尚未达成最终还款协议或还款计划,并且丰盛控股称有第三人对该笔款项提出权利主张,该笔款项的所有权存在争议。2020年度末,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切实考虑丰盛控股的财务状况、还款意愿及还款能力,依据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该笔欠款计提坏账准备5亿元,计提比例为50%。
丰盛控股系香港上市公司,丰盛控股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2019、2020年财报及2020年半年报等公开资料信息显示对方承认对公司该笔债务的存在,但通过进一步分析丰盛控股经营数据及偿债能力指标,2018、2019、2020年度及2020年半年度净利润分别为-30.62亿元、-28.44亿元、-6.98亿元及-5.87亿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9亿元、23.63亿元、8.67亿元及9.33亿元,融资成本分别为9.49亿元、8.27亿元、6.05亿元及3.44亿元,上述相关数据及偿债指标显示,丰盛控股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区间,财务风险可控,但偿债能力不佳。具体指标分析情况详见下表:
偿债指标 | 2018年 | 2019年 | 2020年中期 | 2020年 | |
短期偿债能力指标 | 流动比率 | 1.5016 | 1.2107 | 1.1391 | 1.1951 |
速动比率 | 1.2900 | 1.0300 | 0.9700 | 0.9300 | |
现金流量比率 | 0.0112 | 0.1313 | 0.0477 | 0.0471 | |
长期偿债能力指标 | 资产负债率 | 0.5225 | 0.5235 | 0.5406 | 0.5226 |
利息保障倍数 | -3.7323 | -2.8851 | -0.8372 | 0.5091 | |
现金流量利息保障倍数 | 0.2202 | 2.8585 | 2.7122 | 1.4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