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1-089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初112号、431号)。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金额 | 受理法院 | 受理时间 | 案件简述 | 诉讼请求 |
1 | 自然人张某斌 | 新光圆成 | 9,529元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年5月13日 | 原告张某主张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9,529元。 | 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9,529元。 |
2 | 自然人方某官 | 新光圆成、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光 | 20,701.32元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年12月25日 | 原告方某主张因被告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行为受到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人民币20701.32元。 | 1、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合计20,701.32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二、判决情况
1、针对公司与自然人张某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新光圆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某斌赔偿款3,335.50元,驳回原告张某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斌负担33元,公司负担17元。
2、针对公司与自然人方某官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某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8元,由原告方某官承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共收到3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7.29万元。除上述两起诉讼已判决,其余诉讼均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结果计提相应的赔偿损失,对公司本期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