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06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近期收到了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7民初430号)。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金额 | 受理法院 | 受理时间 | 案件简述 | 诉讼请求 |
1 | 自然人胡某 | 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 | 20934.79元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年12月23日 | 原告主张因被告证券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投资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 | 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20934.79元。 |
二、进展情况
根据【2020】浙07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某赔偿款 3813.86 元;周晓光、虞云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3元,由胡某负担228元,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共同负担95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目前,公司累计收到44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1756.43万元。其中已判决/调解9起诉讼,合计涉案金额50.50万元,已庭外和解撤诉19起,合计涉案金额1617.73万元,其余诉讼均未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合理估计对投资者诉讼事项于2021年度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公告的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产生影响。鉴于其他相关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