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22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于今日收到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1】浙民终1826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及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未履行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对外担保、资金占用等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原告自然人陈某与被告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4536.7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4),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浙0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件进行判决。公司对此案进行上诉。
二、进展情况
(2021)浙民终1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变更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浙07民初40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为:陈某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3,485.78万元由被告周晓光、虞云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除陈某在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可受偿部分);周晓光、虞云新、新光圆成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其余判决项未变。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635 元,由陈某负担50,386 元;由周晓光、虞云新负担218,249 元,新光圆成对其中的109,124.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 元,由陈某负担。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涉案总金额为1743.18万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笔诉讼公司已于2021年度按一审判决调整了相应的预计负债,本次判决生效后,公司将依据该判决调整2021年度预计负债,调整后将增加2021年度税前利润100万元。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