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429(045):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2-04-29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ST新光            公告编号:202204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概述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圆成”、“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6月24日、7月20日及9月6日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宝镁”)、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汐圃园”)、方文校及陆桂珍签订了相关和解文书,并分别于2021年1月12日、6月24日、12月30日 收到了上海宝镁、万浩波及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洪皓”)、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管”)的债务豁免函。

2、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3、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方与公司无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审议的债务重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注册资本:584070.2569万元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主要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9904%,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财政部。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2、公司名称: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浩波

注册资本:200万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101号12幢J区5111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展服务,翻译服务。

主要股东:万浩波持股比例为50%,万斌持股比例为50%。无实际控制人。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公司名称: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杰

注册资本:1000万元

公司住所: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和燕路439号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研;软件开发;电子商务。

主要股东:黄杰持股比例为100%,为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公司名称: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兰香

注册资本:4833.33万元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山西路10号1号房2382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金银饰品销售,焦炭(除燃料、煤炭)、金属矿、粉末冶金材料、家用电器、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除危险品)、建材、五金交电、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电脑及配件、机电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投资管理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会务会展服务,翻译服务。

主要股东:朱兰香持股比例为60%,为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5公司名称: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华

注册资本:709710.7212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参与省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业务(凭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经营)。 资产管理,资产投资及资产管理相关的重组、兼并、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及服务。

主要股东: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8.6446%,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6、自然人万浩波、方文校及陆桂珍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标的资产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公司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和经营

主要股东: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截止2021年12月31日,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53,006.42万元,负债总额425,179.92万元,净资产127,826.50万元,营业收入67,410.83万元,营业利润31,167.34万元,净利润8,374.70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0,747.84.万元。

截止2022年3月31日,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审计财务数据:资产总额547,952.06万元,负债总额425,233.64万元,净资产122,718.42万元,营业收入5,707.42万元,营业利润-4,314,07万元,净利润-5,108.08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428.67万元。

公司债务重组事项中所涉及的万厦房产名下的抵债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26日。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万厦房产注册资本50000万元,其中: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45,000.00万元,持股比例90%;虞云新以货币出资5,000.00万元,持股比例10%。根据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430号文《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虞云新2名股东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万厦房产100%股权和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2016 4 1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 《验资报告》(会验字[2016]2607 号),经其审验认为:截至 2016  4  1 日止,公司已收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虞云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969,435,817.00 元。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虞云新以其合计持有的万厦房产 100%股权、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 100%股权出资。万厦房产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过户事宜履行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  4  1 日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万厦房产近三年又一期的股权未发生变动;万厦房产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四、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

序号

债权人

债务成因

和解协议/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生效时点

截至公告日执行进展情况

1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

债务豁免

2021年1月12日

2021年1月12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2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借款

以现金、资产组合方式打折偿债;降低利息,偿还欠息,到期债务展期

2021年4月19日

2021年4月30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3

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

以现金、资产组合方式打折偿债


2021年6月24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4

南京汐圃园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年6月24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5

万浩波

违规担保

债务豁免

2021年6月24日

自公司与上海宝镁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Hj20210623001】、【Hj20210623002】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

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6

上海洪皓贸易有限公司

违规担保

债务豁免


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7

方文校

违规担保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年7月20日

2021年7月20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8

陆桂珍

违规担保

以现金打折偿付

2021年9月6日

2021年9月6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9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合规担保

债务豁免

2021年12月30日

2021年12月30日

已全部执行完毕

 

五、协议及豁免函的主要内容

(一)2021年1月12日,上海宝镁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上海宝镁与新光圆成于2018年4月11日,签订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上海宝镁的债权已经由金华中院分别作出案号为:(2019)浙07民初269号、(2019)浙07民初282号的判决书进行确认。(2019)浙07民初269号判决内容为: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60,043,497.36元(本金140,051,106.0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 19,992,391.32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2019)浙07 民初282 号判决内容为:上海宝镁对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债权127,397,339.11元(含本金111,483,056.44元、利息和逾期利息15,914,282.67元),新光圆成对该债务不能偿还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现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仅需承担上述判决本金部分9,000万元的赔偿责任。即公司原先需承担债务合计14,372.04万元,本次豁免合计5,372.04万元,豁免后公司需承担债务9,000万元。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即日起生效。

 

(二)2021年419日,华融证券(甲方)与建德新越、公司、新光建材、万厦地产、虞云新、周晓光(合称为“乙方”)签署编号为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甲方同意乙方按第二条约定清偿后将(2019)浙07民初38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566,029,954.26元的债务。

2、清偿方式

1)新光圆成分期向甲方支付现金人民币合计127,229,264.27万元用于偿付债务;

2)甲方同意万厦地产支付的维修基金1,480,690元抵偿相应的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民币1,480,690元。

3)同意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位于浙江省义乌市兴隆大街与江东东路交叉口西北侧的万厦御园的红套房产以评估价确定相应抵偿乙方应履行的债务人民币437,320,000.00元。

4)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 以上抵债资产交易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合计人民币20,690,585.15元由乙方承担并分阶段支付。

3、本案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支付的现金款项5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原协议第一条变更为: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清偿后,甲方同意将 (2019 )浙07民初38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金钱债务调整为总数为人民币 566,853,287. 59元的债务。

2、就增加的人民币823, 333.33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3、就原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以物抵债”第4项“税费及其他费用分担”部分中关于抵债资产在交易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款项人民币20,690, 585.15元的支付时点由“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2日内向甲方支付12, 236, 935.78元,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甲方另行支付8,453,649. 37元。”变更为: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乙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完毕。

4、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自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指印。

 

(三)2021年419日,华融证券(甲方)与义乌世贸、公司、新光建材、虞云新、周晓光(合成“乙方”)、万厦地产(丙方)签署J2016149ywsm001 -和解 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100,000元和保全费265,983. 30元,并按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010.7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3月31日期间的罚息24,629,322.67元,合计24,995,305.97元。

2、甲方同意将现金清偿后的债务余额人民币380,107,000.00元作为展期债务的本金,按照5.2%年利率进行计息,由债务人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具体偿付安排和计息标准如下:

1)展期期间为:2021年4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2)年利率:5.2%;

3)付息日:付息日为每年的6月20日和12月20日。

4)还本方式: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40%; 2022年12 月20日前支付展期债务本金的60%;

5)提前到期:甲方有权在乙方出现违约;损害或可能损害甲方债权和抵押实现时;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导致未按甲方要求及时办理完毕追加抵押担保的登记事宜;甲方基于监管的要求;违反本合同任何承诺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

6)原贷款项下担保继续有效:甲方仍有权享有(2019)浙07民初388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基于编号为J2016149ywsm001-抵002的《抵押合同》和编号为 J2016149ywsm001-保002的《保证合同》对乙方新光建材所提供的位于东阳国际建材城C1、C2、D6、D7、D8区的房产的抵押权以及请求乙方虞云新、周晓光连带清偿展期债务的权利。

3、为担保新光圆成和义乌世茂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万厦地产、新光建材自愿以其名下下列财产为甲方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如乙方任一主体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项下做出的任何承诺的,其自愿承担甲方就前述担保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的法律后果。

追加担保之一: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稠州北路的房产、车库、 储藏室;

追加担保之二:丙方万厦地产名下位于义乌市财富大厦的房产;

追加担保之三:新光建材名下位于东阳市白云街道欧景名城地下一层 1-2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第003-04596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47467号)和地下二层1-2号(土地证号:东阳市国用(2015) 第003-04595号,东房权证白云字第247466号)的房产。

4、本案的执行费用由乙方承担。

5、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如乙方为自然人的,还需签名并按指印。自两案任一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协议编号:2016S0122-和解001》、《和解协议协议编号:J2016149ywsm001-和解001》)项下单独或累计收到乙方或丙方支付的现金款项5000万元人民币之日起生效。

 

2021年5月7月,上述各方签署《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原协议第一条第一款变更为:“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律师费100,000元和保全费265,983. 30元,并按3%罚息利率向甲方支付本金38, 010. 70万元从2018年7月18日到2021年4月19日期间的罚息25, 231, 158. 75元,合计25, 597, 142. 05元,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2、就增加的人民币601, 836. 08元的罚息,乙方需在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姓支付给甲方。

3、将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债务展期”部分的展期期间变更为:2021年4 月20日(含)至2022年12月20日(含);

4、本案产生的执行评估费用由乙、丙双方承担。

5、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如为自然人的,需签名并按指印。

 

(四)2021年6月24日,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Hj20210623001号《和解协议》

1、约定针对(2019)浙07民初269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40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四套房产作价3780.8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2,063,634元(已扣除四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021年6月24日,上海宝镁、新光圆成与万厦地产签订了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

1、约定针对(2019)浙07民初282号判决书所述之债务,在基于前期债务部分豁免的基础上,上海宝镁同意新光圆成承担3500万元之后,其他赔偿责任免除

2、由万厦地产代新光圆成履行该赔偿责任,万厦地产以其名下三套房产作价2984万元用于清偿债务、余款5,061,167元(已扣除三套房产对应的维修基金及电表预存费用)于2021年7月10日前付清。

3、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2021年6月24日,南京汐圃园(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签署编号为20210623001《和解协议》,该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约定:

1、双方同意,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合计1.65亿元,甲方相应豁免乙方在(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判决债务,具体支付节点及豁免金额如下:

1)本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向甲方支付人民币5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5000万元后,视为乙方清偿本金债务7500万元;

2)2021年6月30日前,乙方支付人民币35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同时豁免前述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即乙方支付完毕3500 万元后,视为清偿本金债务5250万元;

3)剩余款项每月支付不低于2000万元用于清偿本金,并于 2021年10月31日前分批全部付清;每支付一期款项,同时豁免相应支付款项一半的本金债务,最后一期款项支付完毕,乙方在(2019) 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应承担的全部剩余判决债务全部豁免。

2、截至2021年 10月31日,若乙方或指定第三人未能支付完毕 1.65 亿元,除已清偿及已豁免的等额本金债务外,其他剩余债务不予豁免,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乙方或指定第三人在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1.65 亿元的,视为乙方已履行完毕【2019】浙07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全部债务,双方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

3、本协议应由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2021年6月24日,万浩波向新光圆成出具的《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2018年3月30日,万浩波与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5000万元;2018年4月27日周晓光已归还借款共计2500万元2018年5月23日,万浩波与周晓光签订了《协议》,约定万浩波向周晓光提供借款500万元;2018年4月17日及5月23日,万浩波与新光圆成分别签订了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光圆成为周晓光的上述借款作担保,保证方式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七)2021年6月24日,上海洪皓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债务豁免函》,主要内容为:

2018年6月25日,上海洪皓与新光集团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向新光集团提供借款491万元,新光圆成就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考虑到新光圆成财务负担比较重,同意新光圆成无需再承担因上述担保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及其他责任。本豁免函自新光圆成与上海宝镁签订的Hj20210623001号和Hj20210623002号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即时生效。本次豁免为单方面不可撤销之豁免。

 

(八)2021年7月20日,方文校与新光集团、新光饰品、新光圆成、义乌世茂、周晓光、虞江波、虞云新民间借贷纠纷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出具(2020)浙07民初330号《民事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借款本金共计8,000万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13 日起按年利率 15.4%计算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新光圆成归还方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分四期支付:

第一期:本调解协议签订后,由法院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新光圆成送达调解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500 万元;

第二期: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新光圆成、义乌世茂送达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或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5日内(以在后时间为准),支付 500 万元;

第三期:第二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

第四期:第三期付款期限到期之日起30日内,支付500万元。

2、方某于收到第一期还款当日,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并于同日向法院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若未按期提交申请,方某同意法院依职权解除对新光圆成、义乌世茂的一切财产保全措施。

3、新光圆成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完成清偿。若新光圆成按上述约定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视为新光圆成、义乌世茂与方某的纠纷已全部妥善处理,且不存在其他债务纠纷。若新光圆成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支付的,则已支付金额视为归还本金,并继续按未还本金(8,000万元扣除新光圆成已归还金额)及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18年8月1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律师费40万元计算的总额(扣除新光集团、新光饰品、周晓光、虞云新已归还的金额)承担还款责任。

4、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饰品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8,0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33,674,667元和律师费40万元,合计11,407.4667万元。

5、各方确认方某对新光集团享有的债权为:借款本金 8,000万元、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8,726,667元和律师费40万元,合计89,126,667元。

6、周晓光、虞云新同意在 11,407.4667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同意在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清偿。

7、新光圆成已归还的款项相应在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周晓光、虞云新应承担的还款金额中予以扣减。

8、本调解协议履行期间,方某承诺不对各被告采取进一步的司法措施。

9、由于新光饰品、新光集团均已进入破产程序,方某同意通过申报债权的形式向新光饰品、新光集团主张权利,并通过破产分配获得清偿。

10、若各被告未能履行调解协议,方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强制执行。各还款义务主体履行的还款总金额不超过本案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40万元计算的总额。

11、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1,857元、保全费5,000元,由新光饰品、新光集团负担,由周晓光、虞云新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九)2021年9月6日,陆桂珍(甲方)与新光圆成(乙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为甲方的上述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系违反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违规担保,为妥善解决乙方的债务承担问题,双方同意:乙方于本协议生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6万元,甲方同意豁免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全部债务责任。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2021年12月30日,浙商资产向新光圆成出具了《关于豁免部分担保责任的函》,主要内容为:

根据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公司需对债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尚欠浙商银行的借款本金19亿元及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8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部分)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

浙商资通过公开竞买程序受让了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前述债权,并于2021年12月16日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让协议》的安排及向新光集团及贵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截止2021年12月28日,浙商资已受让浙商银行对新光集团的全部债权及附属权利。

根据公司还款意愿,浙商资同意豁免公司部分担保责任,豁免范围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年12月16日浙商资管与原债权人浙商银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应向浙商资管连带清偿的除债权本金(人民币860,870,157.18元,大写:捌亿陆仟零捌拾柒万零壹佰伍拾柒元壹角捌分)、应付利息(人民币135,850,000元,大写:壹亿叁仟伍佰捌拾伍万元整)之外的复利及罚息豁免范围之外的,包括债权本金、应付利息以及自2022年1月1日产生的复利、罚息等在内的担保债权仍然按照(2019)浙07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主债务人新光集团的任何豁免,不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保物权的任何放弃或免除,同时,本次豁免不得被视为对此次豁免范围之外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也不意味着对其他担保人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担保责任的放弃或免除。

本次豁免为单方面、无条件、不可撤销之豁免,本豁免函一经出具,即日起生效。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通过上述债务重组及豁免函,减少了公司的负债,减轻了公司到期还款压力,改善了公司财务状况。同时因债务重组产生的和解执行款增加了控股股东资金占用,公司已及时申报债权,并督促控股股东履行还款义务。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所进行的债务重组事项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降低公司应收账款,在相关协议的缔约各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前提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本次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会议审议通过。据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债务重组事项进行确认。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