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全资子公司的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4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4月2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冠群、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蔡晓波、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义乌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60.5条明确约定承包人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工程造价,对于结算工程审计费用支付的约定:工程审计费用基本费由发包人承担;核减追加费按核减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为基数计取 5%的费用,核增追加费按核增额的 5%计算费用,核增额与核减额不作抵扣,核减、核增追加费由承包人承担,即核增追加费=(核减额-送审造价×5%)×5%+核增额×5%(因定额套用不同不能计算核增核减费用),同时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即违约金=(核减额-送审造价×5%)×10%,该违约金从审定价中扣除。 2012年7月16日,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与欧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丙方,以下简称欧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其中第2条咨询费用的计算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单个整体项目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丙方的正常服务酬金;工程结算审核基本收费根据浙价服[2009]84 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计取,由甲方支付;追加收费根据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规定标准的100%计取,由施工单位支付,甲方代扣代缴。第7.6条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结算事宜,按《义乌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执行。 后欧邦公司对地下室主体结构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作出结算审核报告(相关的送审价、审定价、核减、核增及审核费用等详见附表),原、被告及欧邦公司对上述三份审核结算报告均予以盖章确认。 之后送审的二次结构和粗装修工程、机电工程,在欧邦公司作出审核报告后,被告未盖章确认。在被告起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委托浙江中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二次结构和粗装修、机电、总包服务费”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 根据上述《义乌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约定,审计追加费由被告承担。其中原告已经代扣代缴的审计追加费10419947 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同时,根据《义乌世贸中心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第 60.5 条的约定,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5%部分,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根据浙江中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的审定金额,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1395298 元。在被告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将代扣代缴的审计追加费10419947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审核核减损失(即上述《总包合同》第 60.5 条约定的违约金)1904655元。该案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该两笔费用应当“一并由当事人另行处理为妥”。 |
(四)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审计追加费10419947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其中970 万元自2021年1月14日起,其中719947元自2021年2月1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395298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2021年1月1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本案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
(五)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一审判决已出,等二审开庭。 |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2022年10月10日收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在2022年8月3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审核追加费人民币104199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13952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应诉二审。 |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影响。 |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82民初7136号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