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 股东大会届次
本次会议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三)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和履行必要的程序。 |
(四)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五) 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2月10日15:3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3年2月8日15:00—2023年2月10日15:00。
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 出席对象
1. 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普通股 | 400130 | 新光5 | 2023年2月6日 |
2.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 律师见证的相关安排(如有)。
本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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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
(二)审议《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公司独立董事任命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 |
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上述议案不存在审议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票账户卡及持股凭证;法人股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 |
(二) 登记时间:2023年2月7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30
(三) 登记地点: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山西路新光圆成董事会办公室
(一) 会议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55—3506900;传真:0555—3506930;电子邮箱:dsh@masfy.com
(二) 会议费用:出席会议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20日
附件:
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表决指示: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 | |||||
1.00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 √ | |||
2.00 | 《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 √ |
如果本委托人不作具体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如委托人本选项不作选择,则视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是□ 否□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码: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及期限:
注:1、持股数系以股东的名义登记并授权其代理人代理之股份数,若未填上数目,则被视为代表全部以股东的名义登记的单位或自然人股份。
2、本授权委托书如为法人股东的,必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股东大会有临时提案,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对股东大会临时提案以投票方式(赞成、反对、弃权)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