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在2021年度与公司合作的过程中,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体现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的职业素养,较好地完成了公司的审计工作任务,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赵毅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赵毅为公司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丁志坚
宋建波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