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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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沪丰律意字(2023)第022号
致: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2023年2月10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于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负责验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表决行为视为股东行使其表决权的真实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全部过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3年1月19日举行的第五十一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大会的决议,2023年1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向全体股东发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以及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2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如期在义乌香格里拉酒店会议室召开;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2 月 8 日 15:00—2023 年 2 月 10 日 15:00。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过程,经核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召开时与通知公告的时间已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本次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持股份数为1,291,071,43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2月6日股票交易结束时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246%。其中: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291,071,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24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大会。
经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的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与截止2023年2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内容一致。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结算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议案与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公司董事会召开本次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没有新的或修改的提案。
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表决了下列议案: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91,07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0股;反对1,291,071,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弃权0股。本议案被否决。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投票表决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选举的两名股东代表和监事会推举的一名监事一起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中国结算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及中国结算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表决获得通过,议案二《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遭否决。
经现场核查见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项 伟 经办律师:丁 亮
项 伟
2023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