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410(014):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10作者:

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95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288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欧景”)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民初720号,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大根(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05月,原、被告双方就被告开发的欧景名城一期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61日,双方又就欧景名城二期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即按约组织力量进场施工。工程在20131115日完成了欧景名城一期 1#-4#8#9#11#-14#18#-21#的竣工验收,2014 69 日完成欧景名城二期 5#-7#10#15#-17#22#楼的竣工验收。20151231日双方完成一期的造价审定,造价为395,323,136元、2016 1 18日双方完成二期造价审定,造价327,210,22元。两期共计工程款 722,533,359 元。其中应扣除的质量保修金为工程造价的 3%。截止201893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和返还的部分质量保修金共计701,329,715元,尚欠21,203,644元的工程质量保修金未返还。现工程质量保修金返还时间已至,被告仍未返还。另该部分款项属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工程款项,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原告经催讨,无奈向法院起诉,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质量保修金21,203,644元并支付利息损失1,762,569元(其中一期工程暂计算至2022530日止,以后以尚欠的11,393,367元为基数,按公布的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LPR)计算至返还之日止。二期工程暂计算至2022624日止,以后以尚欠的9,816,307元为基数,按公布的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LPR)计算至返还之日止);

2、确认原告对上述款项中尚欠的21,203,644元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1、被告金华欧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保修金21,151,64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441,342元为基数自201512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以3,441,342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945,995元为基数自202112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87,381元为基数自20166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819日,以3,187,381元为基数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6,576,925元为基数自 20226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确认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金华欧景发包的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1,151,64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工程名称为:欧景名城,工程承包范围为:案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管理及合同附表中所含全部工程内容,不包括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分包工程,但包括分包工程的预埋留、暗配及构件或设备部件等安装后的堵补和总包管理配合,不包括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供材料、设备的采购及运输);

3、驳回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31元,由被告金华欧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6,247 元,由原告浙江新东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84 元。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尚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将增加公司负债,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原告积极沟通,依法处理上述债务。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民初720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