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4月7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4月7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光圆成”)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2022)浙07执恢82号,公司与洪瞬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恢复执行,并依法进行裁定。 |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洪瞬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江威(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虞云新、周晓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上海睿银盛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7年12月8日,洪瞬在与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其向新光集团出借人民币1.5亿元,借期 6 个月,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月利率3%按月付息,新光圆成公司、虞云新、周晓光对新光集团的此次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后,新光集团偿还了借款利息2450万元。2017 年 12 月 8 日,洪瞬在与睿银盛嘉公司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睿银盛嘉对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后睿银盛嘉履行了3000万元债务本金的担保责任。 |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确认洪瞬在对新光集团享有债权本金12,000万元、利息33,336,956.3元; 2、新光圆成、虞云新、周晓光对新光集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睿银盛嘉对新光集团应支付的借款本金12,00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五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执行情况(如适用)
洪瞬在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金华中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门新会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权。 |
(二) 其他进展(如适用)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8)。原告洪某与被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新光圆成、周晓光、虞云新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金额为16223.01万元,请求判令新光圆成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7民初463号),对此案件进行判决。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4)。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15号),公司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股权被冻结。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2021】浙07执615号之一),法院裁定(2021)浙07执615号案件终结执行。 上述公告均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披露。 |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执行对公司经营方面无重大影响。 |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拍卖执行后,上述资产拍卖价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将减少公司利润,同时该执行款将计入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与申请人积极协商,依法处理上述债务。 |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2022)浙07执恢82号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