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30 证券简称:新光5 主办券商:国都证券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二级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 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 挂牌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2年11月22日
(三) 诉讼受理日期:2022年9月20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 反诉情况:无
(六) 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茂公司”)收到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民终3776号,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 |
二、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如适用)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 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以下简称“中建一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世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 0782 民初 7136 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
(三) 诉讼请求和理由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世茂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以及保全费由世茂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显失公正。二、一审法院判决中建一局支付世茂公司违约金 31395298 元及利息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退一步讲,假设中建一局需要承担核减额违约金,一审法院也应当依据中建一局的申请,对核减额违约金进行调整。四、欧邦公司出具的地下室主体结构、地上主体结构、钢结构工程的咨询报告书时间分别为 2014 年 12 月 5 日,2017 年 7 月 28 日,2017 年 12 月 28 日,鉴于中建一局与世茂公司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结算方式按照单体工程分别进行结算,因此,假设中建一局应当支付上述工程的核减违约金,由于世茂公司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中建一局提出主张。因此,世茂公司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不应给予支持。 |
三、 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 诉讼裁判情况(如适用)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82民初7136号 1、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审核追加费人民币104199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 2022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139529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驳回原告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 二审情况(如适用)
1、维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 0782 民初 7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2)浙 0782 民初 7136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3、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1500 万元; 4、驳回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三) 其他进展(如适用)
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官网披露了《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全资子公司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公司收到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82民初7136号,对此案件进行一审判决。 |
四、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 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给公司经营产生积极影响。 |
(二) 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无重大影响。 |
(三) 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积极应对上诉、充分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
六、 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浙07民终3776号 |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