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等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本年度发生对外担保、重大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经审查,2022年度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逾期对外担保余额为159,500.00万元。我们要求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限相关担保逾期问题,采取一切有力措施挽回公司的损失,维护公司利益。
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公司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且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担保事项。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造成违规担保45,694.33万元。我们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相关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相关违规担保问题,并持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经审查,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存在以前年度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金占用总额为190,880.98万元。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还款义务,尽快还清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以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3、经审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此项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经营层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制定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考核激励规定等执行,制定制度、考核激励规定等及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章制度等的规定。
三、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客观实际并有利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可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同意董事会的专项说明。针对保留意见中的相关事项,我们将督促董事会与管理层采取措施,推动相关事项的解决。希望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化解债务风险,逐步改善持续经营能力,尽全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关于制定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我们同意董事会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该议案的关联交易是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并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所有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未发现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事项。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能客观公允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且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准备及预计负债。
八、关于聘任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施颖个人履历,我们认为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经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施颖为公司独立董事,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系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丁志坚
宋建波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