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等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的原因是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暨新股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减少。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无需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
六、2016年7月15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暨新股上市,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178,255,000股,公司已于2016年6月30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406,212,627股。
七、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名称: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
3.注册资本:66,680万元
4.法定代表人:周晓光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60197619N
6.成立日期:2004年3月10日
7.营业期限:2004年3月10日至2024年3月9日
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9.经营范围:机械制造销售,实业投资(不含证券、期货等金融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通讯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青口工业区新光南路3号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新光圆成公司股份外,未持有、控制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因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暨新股上市事项的实施,公司总股本由本次发行股份前的1,227,957,627股增加至1,406,212,627股,由此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被稀释,持股比例由71.05%减少至62.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光圆成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72,492,236股,占新光圆成总股本的62.05%(以新光圆成2016年7月15日的总股本1,406,212,627股为基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会增加或减少其在新光圆成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新光圆成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光圆成872,492,236股,占新光圆成总股本的71.0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光圆成股份变动情况
公司于2016年3月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6年7月15日,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暨新股上市实施,本次新增股份数量为178,255,000股,为向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已于2016年6月30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新股上市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406,212,627股,公司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由71.05%减少至62.05%,减少9%。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72,492,236股,累计质押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58,602,00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5.4851%,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8352%。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不包括本次交易),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及其他途径买卖其持有的新光圆成股份。
一、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
签署日期:2016年7月15日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电话:0555-3506900
3、联系人:杨畅生 姚妮娜
信息披露义务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晓光
披露日期: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