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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55):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6-07-01作者:

证券代码:002147              证券简称:新光圆成            公告编号:2016-055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30号)核准,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78,255,000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7,996,8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合计71,348,207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66,648,593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629日出具的会验字[2016]4026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章制度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相关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相关内容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公司金华义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7770760,截止2016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366,926,84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恒君、章江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建德新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87020010120100190931,截止2016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5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乙方为实施主体的千岛湖皇冠假日酒店及附楼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为甲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胡恒君、章江河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乙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丁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9年12月31日解除。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二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义乌世茂中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020154500000052,截止2016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1,6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乙方为实施主体的义乌世贸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为甲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其余条款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条款2—10相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三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以下简称“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8020929234567869,截止2016年6月28日,专户余额为15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以乙方为实施主体的新光天地三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为甲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其余条款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一》中的条款2—10相同。

 

特此公告。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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